《就业协议书》特别说明
发布时间: 2016-08-20 浏览次数: 31

1.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力与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需要就业毕业生均须填写并签订。

2. 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书,学校只对协议书进行签证和登记。因此,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论我校就业中心盖章与否。毕业生是签约的主体方,应由签约责任意识,签约后如要变更协议内容,一定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取得书面同意书,到我校就业中心办理手续,才能重新领取。

3. 如果单位已盖章,毕业生未签字,一方改变主意不再签约,须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说明书,方可到我院就业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4. 考取研究生、出国的学生若已和单位签有协议,须与单位办理违约手续,并在我院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 若学生发生遗失或损坏协议书,须向我校就业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方可在就业中心办理补办手续。为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避免毕业生多领多签,一名毕业生只能在辅导员处领取一份协议书,其他一切特殊情况均在就业中心办完手续后领取,不得向辅导员领取。否则,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