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全体研究生以及已结束学业离校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有关的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作为研究生自律、自审、自查的重要方式,要求新生入学时宣誓并签署有关学术诚信的承诺书。研究生学习期间和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导师、学院、书院、教学与研究生事务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研究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决不姑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诚信规范
第五条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根据课程、实践或实习要求独立或按照合作规则完成相关作业、论文、报告或其他作品。
第六条所有考试都应独立完成。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需直接引用或同义表述他人观点的,必须做出正确的引用说明。实验类考核,应遵守考场实验室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尊重研究对象,按照风险(伤害)最小化、有利、公正原则开展科研活动。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权和隐私权,坚持程序公正、回报公正和分配公正。
第八条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在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中遵守诚实客观的原则,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源应交课题组保存。
第九条遵守论文写作规范,提高论文写作技能和水平。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外文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等。
第十条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一条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学院。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
第十四条在学期间以“学院”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在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代理人处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争取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论文发表后,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第十七条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八条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九条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二十条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术履历的撰写要客观、准确地评价所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学位,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介绍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中英文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十二条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注明“编”或“Ed.”,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
第二十三条需要列举自己作为合署作者的论著时应该保留论著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原论著的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合署作者人数较多时,不能全部列出,可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等”或“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
第二十四条任课老师或导师可在上述基本学术诚信规范的基础上,根据课程或学科专业特点,提出更为具体的或更高的要求,并提前告知研究生。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原则上应认定为学术不端: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作业、论文、报告、程序和研究数据等成果;允许或协助他人侵占、抄袭、剽窃自己或他人作业、论文、报告、程序和研究数据等成果;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作业、论文、报告、程序等;购买作业、论文、报告、程序、研究数据等作为自己的成果。
(二)代他人签到,冒名顶替他人上课或参加学校要求的其他培养环节。
(三)在考试中采用抄袭或拷贝等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请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使用通讯设备或网络手段作弊,组织或参与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等。
(四)篡改、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和研究成果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等。
(五)直接引用他人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而未标明出处或论文雷同率(包括与直接翻译的成果比对)偏高。
(六)在未做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署名位置高于实际贡献,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只署名部分成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属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七)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八)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透露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如未经学校允许,盗用、贩卖、擅自传播或转让自己或他人的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十一)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证书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答辩或学位授予等。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研究生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等。
(一)学业处理包括作业、论文或课程成绩以“0”分或F计;延缓或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开题、转博、中期、答辩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取消奖助学金、取消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等。
(二)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盲审与评阅、答辩等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在论文工作过程中,任何环节不通过,将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延缓论文审查进度,延期答辩。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学处理。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使国家学校遭受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求违规者本人进行书面检查,由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于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程序等情节较严重的;在考试中采用抄袭或拷贝等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情节较严重的;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标注其来源;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无重复性;在未参加相关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等),视情节可给予延缓答辩、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如由他人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的核心部分或学位论文的重要章节大篇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购买或出售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学位申请)、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处分。对于使用各种方法在提交的学位论文上进行处理、故意逃避查重的,一经发现,该研究生答辩结果无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作退学处理,且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学院、学校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事实后,将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其所在单位,直至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成绩、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违反学术诚信规范,涉及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研究生处罚外,视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可给予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撤销导师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议学校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违反学术诚信规范,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校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对于利用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而获得的不当荣誉和利益,学校将报告相关的荣誉评审颁发机关、学术机构、经费来源机构或项目(课题)组,建议予以撤销或追回。对于证实有虚构数据或抄袭、剽窃内容的著作、论文等成果,将通报相应的出版机构或期刊编辑部予以公告。